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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危废管理规范要求
  • 产生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措施,防止或者减少固废物对环境的污染。对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固体废物的设施、设备和场所,应当加强管理和维护,保证其正常运行和使用。当固体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发生重大改变的,应当及时申报。
           禁止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场所;禁止无经营许可证或者不按照规定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经营活动;禁止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经营活动。
           1. 危险废物贮存。
           危险废物贮存设施、场所、包装容器,相关危险废物标识设置规范;危险废物贮存场所,达到危险废物贮存相关标准,分类收集、贮存危险废物,装载危险废物的容器完好无损;禁止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禁止混合收集、贮存、运输、处置性质不相容而未经安全性处置的危险废物。贮存危险废物必须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如:落实防雨、防渗、防扬尘、防晒四防措施),并不得超过一年。
           2. 危险废物网上动态申报。
           按要求在江苏省危险废物动态管理信息系统中申报危险废物管理计划、月度报表,申报内容包括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信息,确保网上申报数据与日常危险废物产生、处置记录台账一致。若申报事项或者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内容有重大改变的,应对及时变更申报。
           3. 危险废物处置
           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置危险废物,不得擅自倾倒、堆放。转移危险废物的,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转移。禁止经中华人民共和国过境转移危险废物。
           4. 危险废物台账记录。
           按国家要求建立危险废物经营情况记录簿,如实记载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的类别、来源、去向等事项。
           5. 落实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及经营许可证。
           危险废物必须委托给有资质的单位处理;签订相关转移处置协议或合同;转移处置危险废物的过程中,规范填报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确保转移联单填写的信息与实际情况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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